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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5岁以下儿童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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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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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3小时就夭折 江西一附院赔偿2.1万元
中国江西网 2005-7-13 8:04:18
南昌市民林女士在江西一附医院产下一男婴,可是孩子出生3小时后却意外地死在了医院。面对孩子母亲的质问,医院辩称婴儿的死亡是源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林女士悲恸之中将医院告上了法院,为死去的孩子讨公道。
婴儿出生3小时就死在了医院
2004年7月1日,即将临盆的南昌市民林女士进了一附院妇产科。当天17时30分,林女士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护士把婴儿抱给她看,孩子外形没有任何异常,只是落地时脐带绕颈两周,娇嫩的皮肤上泛出了紫绀色,医生给婴儿进行了吸痰和面罩给氧措施。10分钟后,医生把婴儿送入了恒温箱,并给他注射了青霉素和维生素k1。随后,婴儿全身出现了青紫,医院于18点50分把他送到了儿科住院,经医生诊断,新生儿有重度窒息、先天性肺发育不良、先天性心脏病等病况。医生立即对孩子进行救治,但遗憾的是,孩子的情况没有好转,19点30分,医院对林女士发出了孩子的病危通知书。20点20分,婴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拒绝为婴儿之死承担责任
林女士前几分钟还沉浸在生子的喜悦中,转眼间却听到孩子不治身亡的消息,泪水顿时流了下来。据介绍牞林女士在病历的记录上发现,医院在7月1日17点40分就请儿科医生对婴儿进行会诊,把孩子转到了儿科治疗,但在18时20分发现孩子有病情变化时却没有及时通知儿科专家进行会诊和抢救,在此期间,也没有婴儿的观察记录和阿氏评分,直到18点50分才进入儿科抢救。林女士认为牶这关键的70分钟,足以决定孩子的生死!她不顾分娩后虚弱的身体,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儿科愤怒地质问医生。医生告诉林女士,孩子的死是自身的先天性疾病所导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林女士在出院后一直因孩子的夭折而郁郁寡欢。其家属事后多次找到一附院负责人进行协商,提出要医院酌情对孩子的死亡作出赔偿。但医院一再强调“孩子的死跟医院的行为无关”,拒绝作出任何赔偿。
无奈之下,林女士家属来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把一附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医院支付婴儿死亡赔偿金8万元。
医学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林女士在法庭上出示了一附院的病历和病危通知书作为证据,她提出,孩子出生后有窒息状况,但一附医院在长达70分钟的时间内没有对孩子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直到孩子全身青紫、反应极差时才送往儿科救治,以致延误了治疗和抢救时间,孩子因此窒息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明显有过错,与婴儿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医院在17点40分决定对孩子进行抢救,直到19点30分才发出了病危通知书,可进一步看出其对病情估计不足,诊断和抢救不及时。
一附医院随后提出,婴儿出生时就属轻度窒息,医生依照常规给他进行了复苏措施,并把他放入了恒温箱,这时还请林女士看过了婴儿,告知了她需要观察,如有变化还要转儿科治疗。婴儿病危前的症状尚好,后来病情变化在医学上叫骤然变化,而不是医院发现得晚。医院一直持续对婴儿进行观察,积极处理。17点40分的病历记录表示婴儿情况不好请儿科会诊,之后因为情况稳定而没有作记录,直到18点20分情况发生变化才开始记录。婴儿死亡是因为其自身的先天性疾病,不是医疗事故。
一附医院在庭审中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经过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南昌分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对事故进行了鉴定。医学会在2004年11月11日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新生儿是在转科过程中病情骤然发生变化,属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新生儿的死亡为自身的先天性疾病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与医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另外,医院的病历书写有欠规范,病程记录有欠完善,虽然存在这些不足,但与新生儿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医疗鉴定的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出来后,林女士一家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中存在许多瑕疵,有很多不真实内容和模糊的推论。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1万元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医疗纠纷虽然经过医学会医疗鉴定,认为新生儿是在转科过程中发生骤然变化,属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且新生儿死亡为自身的先天性疾病所引起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医院在17点40分请儿科会诊转儿科治疗,而医院在18点20分发现新生儿病情变化时没有及时通知儿科专家对新生儿进行会诊、抢救,而致新生儿在18点50分才转入儿科进行抢救,延误了新生儿最佳抢救时机。另外,医院在新生儿死亡后没有书面通知林女士对婴儿进行尸检,侵犯了林女士的知情选择权,致使婴儿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故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和医学根据,法院不予采信。一附医院对婴儿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附医院赔偿林女士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
一附医院在判决后表示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医院提出,一审法院仅仅以医院延误新生儿最佳抢救时机和未书面通知林女士对婴儿进行尸检牞就认定医院对新生儿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缺乏依据。
林女士也提出了上诉,并表示,一附院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婴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10日,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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